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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但未明确提及离婚损害赔偿。2023年,陈某某发现杨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遂诉至法院,主张杨某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杨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最终分割,视为放弃其他权利,且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同居事实。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一方是否仍有权就对方重大过错主张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经诉前调解未果,转入正式诉讼。原告陈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拟证明被告存在同居过错;被告杨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财产分割已涵盖所有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并核实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空间。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二、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再无争议;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无过错方仍有权主张权利。裁判启示在于,离婚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属不同法律关系,除非协议明确约定“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否则重大过错方的赔偿责任不因财产分割而自动免除,有助于强化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