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焦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为逃避焦某个人巨额债务,恶意串通办理离婚登记,签订离婚协议将全部财产归彭某所有,债务由焦某独自承担,实则继续共同生活。债权人起诉后,法院认定该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彭某遂诉请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清偿。焦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且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的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后的同居照片、共同消费记录及银行流水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双方离婚后仍保持夫妻实质关系且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焦某提交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以及债务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确认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焦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彭某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三、原告彭某配合被告办理相关财产变更登记手续。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无效。同时体现了司法对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第三人利益,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