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申请执行马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郭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生意并产生大额债务。为逃避对郭某的债务清偿责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马某所有,全部债务由郭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行为构成“假离婚真逃债”。期间,马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郭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发现马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郭某遂提起诉讼,主张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要求马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马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分割合法有效,拒绝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阶段关联诉讼受理。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背景及债务性质。郭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双方恶意串通逃债及感情破裂事实。马某提交离婚证及财产分割确认书,主张协议效力。法院经审核证据,认定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郭某与马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郭某承担”的条款无效;二、马某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马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条款的无效性,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通过穿透式审判,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司法公正,对遏制虚假离婚逃债行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