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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韩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韩某一次性支付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韩某未按约付款,谢某遂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谢某主张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韩某辩称双方已通过离婚协议对财产及补偿达成最终结算,谢某在签署协议时已知晓相关情形,现反悔主张额外赔偿缺乏依据。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一方能否在协议离婚后另行主张。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书面审理程序。原告谢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违约及婚姻过错事实。被告韩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协议已涵盖所有争议。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完整性及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进行开庭质证,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若未明确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且协议内容已体现对过错方的补偿或财产倾斜,视为当事人已对损害赔偿权利进行处分。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防止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滥用诉权,维护了离婚协议的稳定性与既判力。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