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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吴某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吴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吴某某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朝阳区的房屋过户至冯某某名下,并支付补偿款50万元。期限届满后,吴某某以房屋存在租赁纠纷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仅支付部分款项。冯某某多次催告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某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催告函作为证据,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吴某某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第三方评估报告,主张履行障碍。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鉴于原告在庭审期间因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意向,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则。在离婚协议违约纠纷中,若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和解或原告自愿放弃诉权,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裁定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