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曹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曹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沈某某发现曹某某长期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私自拍摄了多段涉及隐私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曹某某因过错需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曹某某在协议签署后拒绝履行。沈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判令曹某某支付损害赔偿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过错行为的认定及协议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沈某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以及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曹某某与第三人亲密接触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曹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及违约事实。被告曹某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赔偿金额过高。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二、驳回原告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约定的法律效力,强调了夫妻忠实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展示了在涉隐私案件中,法院如何通过不公开审理平衡当事人隐私权保护与司法公正,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