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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与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焦某与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中心的房产归焦某所有,彭某配合办理过户,剩余贷款由焦某承担;彭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协议签订后,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已分居。焦某独自偿还房贷并照顾孩子,彭某仅支付初期部分抚养费后停止支付,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焦某遂诉至法院,主张依据《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及协议效力的相关规定,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判令彭某协助过户并补付抚养费。本案特殊情节在于双方虽签署协议但未完成民政登记,争议焦点在于该协议在诉讼离婚中的效力认定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焦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还贷流水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及双方分居期间的沟通录音(视听资料),以证明协议真实性、履约情况及被告违约事实。被告彭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关联性,确认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焦某与被告彭某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条款有效;二、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焦某办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三、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元,并补付此前拖欠的抚养费共计12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诉讼离婚中,双方此前签署的离婚协议若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可作为财产分割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在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同时,兼顾了协议履行的公平性,为处理“签协议未登记”类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强调了书面证据与视听资料在事实认定中的关键作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