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诉何某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何某某原系夫妻,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全部财产归何某某所有,债务由陈某某承担,实为“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遂起诉何某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请求确认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何某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名为离婚实为逃债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及后续处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程序。原告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债权人胜诉判决书作为书证,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何某某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财产过户凭证,主张协议合法有效。法院经书面审查,重点核实了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的关联性,以及财产分配是否显失公平,认定双方存在规避债务的共同故意。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假离婚”规避债务的法律风险。虽原告撤诉,但司法实践明确否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效力。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不仅无法逃债,还可能面临财产重新分割及信用惩戒,体现了司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坚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