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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刘某涉外离婚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定居国内。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需向无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后彭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多次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暧昧信息及转账记录。彭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据协议条款主张过错损害赔偿。刘某辩称协议条款显失公平且证据不足,拒绝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背景下离婚协议中过错赔偿条款的解释及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电子凭证及公证处出具的电子数据保全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婚内过错行为。被告刘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二、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自愿签署的过错赔偿协议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证明婚内过错中的关键证据地位,只要经过合法保全且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即可作为认定过错事实的依据,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