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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蒋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中国籍)与被告蒋某(外籍)于2018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生活习惯产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麻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蒋某需向麻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涉外离婚登记手续。然而,蒋某在领取离婚证后,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麻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蒋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判令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赔偿承诺。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过错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效力及履行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以及记录被告家暴行为的视听资料(视频及录音),用以证明被告存在法定过错及协议真实性。被告蒋某对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证据采信情况及法律适用准确性,组织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支持上诉人麻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被上诉人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麻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被上诉人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损害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即使涉及外籍当事人,只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约束力。同时,视听资料作为证明家庭暴力和过错行为的关键证据,在符合合法性前提下应被采信,强化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