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林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军人)与林某某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林某某为逃避巨额个人债务,诱骗胡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归林某某、债务由胡某某承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实则继续共同生活。2023年,债权人起诉胡某某,胡某某发现林某某隐瞒债务转移财产真相,遂诉至法院,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林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本案涉及军人婚姻保护及“假离婚”逃债引发的过错赔偿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维持原判。胡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视频资料作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明“假离婚”事实及林某某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林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拒绝赔偿。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背后的真实意图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原告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确认该部分无效;判令林某某向胡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驳回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构成重大过错,军人配偶不得利用离婚形式规避债务并损害对方权益。裁判强化了军人婚姻特别保护原则,警示当事人不得以离婚为名行损害他人利益之实,维护了婚姻制度的严肃性与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