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19年起,陈某某因酗酒频繁对沈某某实施肢体暴力及言语侮辱,导致沈某某身心受损。2021年3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协议离婚,陈某某需支付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在协议签署后,陈某某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且单方面拒绝配合办理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手续。沈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违反离婚协议约定,请求判令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10万元,并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有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沈某某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书证,以证明陈某某存在家暴事实及违约行为。陈某某对家暴事实予以否认,但承认签署过离婚协议,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署且未生效。双方围绕家暴证据的真实性及离婚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符合法定离婚损害赔偿情形。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虽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其中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陈某某确有过错,但沈某某主张的金额略高于实际损害程度,法院酌情调整。判决如下:一、支持沈某某部分诉请,判令陈某某支付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6万元;二、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未果的情况下,一方基于对方家暴行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裁判规则。法院在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注重保护受害者权益,同时依据证据规则对赔偿金额进行合理裁量,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