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周某某,存款平分,但未提及麻某某名下某私募基金份额。离婚后,周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该基金投资,且当时麻某某处于哺乳期。周某某认为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麻某某存在隐藏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麻某某辩称该基金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起诉时已过诉讼时效。双方对基金净值及是否属于隐匿财产争议较大,周某某主张因麻某某隐瞒导致其无法在离婚协议中主张权利,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部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基金交易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基金存在及离婚时未分割的事实。麻某某提交了基金认购合同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试图证明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一审判决,支持周某某关于分割麻某某名下私募基金份额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的诉讼请求,对该部分财产予以分割;三、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即使离婚协议已签署,若存在未处理的共同财产且非因当事人重大过失遗漏,法院应依法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同时,二审书面审理提高了司法效率,体现了对家事案件隐私保护与效率平衡的考量。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