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与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杨某与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杨某与谭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规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谭某承担,房产归杨某所有,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债权人起诉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法院判决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杨某遂起诉谭某,主张双方系“假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无效,要求谭某赔偿因其恶意逃债行为导致杨某遭受的损失。杨某主张双方并无真实离婚意愿,离婚仅为逃避债务的手段。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杨某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双方离婚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往来及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双方存在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谭某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解除,拒绝赔偿。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认定离婚登记具有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在法律上仍产生真实的离婚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办理离婚登记,不得以“非真实意愿”为由主张离婚协议无效或请求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严格维护婚姻登记的公信力,警示当事人不得滥用离婚制度损害第三人利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