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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江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给朱某,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江某未按期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且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谈判期间,通过虚构债务、虚假转账等方式恶意转移夫妻共同存款共计30余万元。朱某遂诉至法院,主张江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及重大过错行为,请求判令江某履行过户义务,并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及第1092条,额外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少分财产份额。江某辩称已履行部分义务,否认恶意转移财产,认为朱某主张过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公开开庭进行。朱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物证及电子数据,证明江某转移财产事实及违约行为。江某提交还款凭证抗辩。一审法院认定江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判决其配合过户并赔偿部分损失。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部分支持朱某诉请,判令江某限期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向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及因隐匿财产导致的财产分割差额共计8万元;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力,以及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少分或不分财产并请求损害赔偿。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应诚信履约,不得通过隐匿、转移财产侵害对方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