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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诉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高某将名下某小区房产过户至陆某及子女名下,并支付补偿款。然高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感情破裂,陆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履行协议。诉讼中查明,高某在协议签订后恶意转移部分存款,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陆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高某的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分割。高某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且其家暴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原告陆某提交物证包括:报警回执、验伤报告、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银行流水。被告高某对家暴事实无异议,但质疑协议效力。法院组织双方质证,重点审查家暴情节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及协议履行的可行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陆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二、被告高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陆某办理位于某小区的房产过户手续,该房产归原告陆某及子女所有;三、被告高某支付原告陆某财产补偿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四、驳回被告高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认定及履行问题。法院在审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充分保护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对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协议的行为予以制裁,彰显了司法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及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