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与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与江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江某某抚养,徐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及财产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然而,徐某某未按约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鉴于女儿尚处哺乳期,徐某某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或变更财产分割条款。江某某则坚持协议效力,要求徐某某继续履行。双方因协议履行及特殊时期权益保护产生激烈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徐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受胁迫且未充分考虑哺乳期子女权益;江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沟通记录,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备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履行的合法性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情况,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综合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抚养费支付的条款;二、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财产补偿款30万元;三、涉案房产归江某某所有,徐某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徐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边界,特别是在涉及哺乳期子女权益时,法院需平衡意思自治与实质公平。裁判启示在于,对于未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若存在显失公平或损害未成年人利益情形,法院有权依法调整,以体现家事审判中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