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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女方)与周某某(男方,现役军人)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周某某名下某房产归博某某所有,但附加条款称“待周某某退役后办理过户”。离婚后,周某某以“退役”定义不明及涉军婚姻保护为由拒绝配合,博某某遂诉请确认条款效力并强制过户。周某某抗辩称该条款系附条件赠与,条件未成就。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军人身份的特殊条款解释,以及该条款是否构成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不当限制。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博某某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约定,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过程中,博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周某某服役证明;周某某申请证人(其部队指导员)出庭,证明其退役时间不确定且协议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博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涉军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条款的解释难点。司法实践需平衡军人特殊保护与配偶财产权益,明确“退役”等不确定期限条款在离婚协议中的法律效力边界,为类似家事纠纷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