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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郭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军人)与郭某某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郭某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后张某某申请再审,主张协议中“每月支付2000元”系指其月基本工资,未含津贴,实际支付额不足。郭某某抗辩该金额应为固定总额,且张某某长期拖欠。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条款的解释及军人特殊收入结构的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及部队收入证明作为鉴定意见基础,主张原意;郭某某提交离婚协议原件及催款记录。法院结合双方举证,重点审查协议文本语境及履行习惯,对收入构成进行专业评估。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计算的模糊约定,确认每月抚养费总额为2000元,包含所有收入项目;二、张某某需补足过往拖欠款项;三、驳回张某某其他再审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第1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应结合军人收入特殊性及诚实信用原则,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类似家事案件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