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谢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谢某抚养,朱某支付抚养费。然而,谢某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朱某身心受损。2023年,朱某以谢某违反协议中关于“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隐含义务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解释协议条款。谢某辩称协议已明确抚养权归属,且朱某所述家暴无确凿证据。双方对协议中“有利于子女成长”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分歧,朱某主张该条款应作为动态评估标准,而谢某坚持按字面意思执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复杂且涉及专业鉴定,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朱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及医院诊断证明,并申请对谢某的心理状态及暴力倾向进行司法鉴定。谢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过往履行抚养费的银行流水,否认家暴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中关于谢某行为对子女潜在影响的评估报告,以及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链。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在涉家暴背景下的解释困境。司法实践提示,当事人应在协议中细化“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具体标准,避免后续争议。同时,法院在书面审理中重视鉴定意见对事实认定的辅助作用,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