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冯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朱某在整理冯某旧手机时,发现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开设的证券账户,内有大量股票交易记录及余额,该账户未在离婚时披露。朱某认为冯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因冯某婚内出轨导致离婚,朱某主张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要求冯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冯某辩称该账户资金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朱某主张的赔偿缺乏充分证据。双方协商无果,朱某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冯某证券账户的电子数据截图、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冯某隐藏财产及过错事实。被告冯某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的证券账户内余额及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朱某分得该部分财产的60%;二、驳回原告朱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电子数据在证明隐匿财产中的关键作用。同时,法院在分割遗漏财产时,对隐藏方予以少分,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惩戒,维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及婚姻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