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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马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马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朱某发现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马某个人名下,双方离婚时未予分割。朱某认为马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且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此外,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构成法定过错情形。朱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遗漏商铺,并要求马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同时主张因照顾未成年子女权益,应适当多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经当事人上诉后,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朱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以及马某与他人同居的证人证言,证明财产隐瞒及过错事实。马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证人证言缺乏直接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法院重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审查了原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朱某与马某离婚财产分割中关于遗漏商铺部分的诉讼请求;三、判令位于市中心的商铺归朱某所有,朱某向马某支付相应折价款;四、马某向朱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五、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不利后果及损害赔偿责任。裁判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诚实披露财产,否则将承担法律制裁。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