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江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与江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归江某,共同债务由朱某承担。离婚后,朱某发现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江某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物证:商铺产权证复印件及银行流水)。朱某认为该商铺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江某存在重大过错,遂诉请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并要求江某承担因家暴导致的损害赔偿及全部债务。江某辩称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朱某主张的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转入审判程序。朱某提交了商铺产权证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报警回执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商铺为婚后购买及江某实施家暴的事实。江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债务清偿证明,主张商铺权属及债务已结清。法院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的举证责任分配,特别是针对涉及家庭暴力过错方的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法院严格审查证据链,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财产性质及债务真实性的情况下,应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体现了司法对契约精神与证据规则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