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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博某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约定了子女抚养及主要财产分割,但未提及博某某名下位于境外的某处房产。离婚后半年,沈某某通过律师调查得知该房产存在,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博某某故意隐瞒。沈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博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沈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境外房产的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分割的时效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沈某某提交了境外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离婚协议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存在及博某某的隐瞒行为。博某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银行流水,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重点审查了房产取得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关联性,并核实了诉讼时效抗辩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境外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将该房产50%份额过户至沈某某名下;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境外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且不受原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绝对限制。同时,涉外婚姻中的财产查明与分割需结合国际私法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保护的周全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