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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郊区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陈某某主张徐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徐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陈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估值争议未写入协议,并非遗漏或隐匿。双方对商铺性质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存在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产权变更记录及离婚协议书,主张商铺为婚后购买,属共同财产且被被告隐匿。被告徐某某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证明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电子数据形式的产权登记信息及纸质合同进行质证,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的重要性。若原告无法证明被分割财产确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被告能证明该财产为个人财产,则法院不予支持重新分割请求。这警示当事人在离婚时应全面披露财产,同时也强调了证据在认定财产性质中的核心地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