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周某某诉麻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麻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麻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麻某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周某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麻某某存在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麻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周某某早已知晓该资产存在,仅因当时协商未达成一致而未列入协议,现主张诉讼时效已过。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以及周某某的请求是否超过法定时效。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进入正式审判程序。周某某提交了商铺购买合同、银行流水及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对商铺价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该商铺现值远高于离婚时的评估价。麻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及双方过往沟通记录,主张周某某对商铺情况知情。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未分割财产的处理界限。若一方在离婚时已知或应知某项财产存在,仅因协商未果未作分割,事后反悔请求重新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以维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既判力。同时,强调了举证责任在主张权利一方,隐匿财产的认定需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