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何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黄某发现何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实施家庭暴力,且隐瞒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商铺登记在何某名下,离婚时未予分割。黄某认为何某存在重大过错且恶意转移/隐匿财产,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同时以何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何某辩称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否认家暴事实,认为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暴力及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商铺权属证明、报警记录及医院伤情鉴定书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隐匿情况;被告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及反驳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商铺购置资金来源。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黄某分得该商铺50%份额;二、被告何某因实施家庭暴力,向原告黄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及家暴过错的救济路径。法院在保护隐私前提下,通过严格证据审查认定家暴事实,支持了受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实质保护,对类似家事纠纷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