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再审案

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再审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含张某孕期)隐匿了一笔大额定期存款及对应的电子理财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披露。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张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电子数据记录的财产是否属于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截图、电子对账单及理财平台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该笔资金。被告李某提交了个人账户历史明细,主张资金流向清晰。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形成时间,结合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的兜底条款进行比对。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时,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原告在再审阶段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诉讼风险的自主处分权,也警示当事人在提起此类诉讼前应充分评估证据效力与诉讼成本。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