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郭某某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郭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郭某某未按约将孩子交由张某某探望,且隐瞒孩子实际居住情况。张某某起诉要求履行探望权及变更抚养权。审理查明,张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对郭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且目前处于哺乳期,身心状况不稳定,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但郭某某长期阻挠探望,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双方对探望权的具体执行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且涉及第三人(郭某某父母)协助抚养的事实,导致探望权落实困难。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离婚协议、报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阻挠探望;被告提交社区调解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存在家暴史及不适合抚养的情形。法院重点审查了探望权执行的可行性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变更抚养权归原告张某某,被告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三、被告郭某某应配合原告行使探望权,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其余上诉请求驳回。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及家暴及哺乳期等特殊情节下,法院如何平衡探望权与子女最佳利益。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存在不利因素,若一方长期阻挠探望,法院可依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审慎调整抚养权归属,以保障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