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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陈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曹某某发现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登记在陈某某个人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夫妻共同存款。曹某某认为该商铺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共同财产,且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中已包含“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的兜底条款,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曹某某提交了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主张商铺为婚后共同购买且被隐匿。被告陈某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购房合同,主张资金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商铺性质及离婚协议兜底条款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兜底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若当事人未在离婚时明确主张特定财产,且协议约定不明,法院倾向于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对于主张隐匿财产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体现了司法对既判力与契约精神的维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