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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夫妻,婚后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2022年,董某发现郭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遂自行录制了郭某实施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双方随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董某认为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家暴行为严重侵害其权益,遂依据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赔偿的条款解释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原告董某提交了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视听资料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被告郭某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离婚协议已对财产分割作出最终安排,不应再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认为协议条款已涵盖所有争议。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解释问题。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的处分权。虽然原告主张家庭暴力损害赔偿,但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反映了司法对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意愿的尊重。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应明确约定过错赔偿条款,以避免后续解释争议。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