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孙某协议条款解释与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吴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吴某发现孙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将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吴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隐匿财产,并主张孙某少分或不分。孙某辩称协议已履行完毕,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条款的解释,以及孙某是否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再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吴某提交银行流水鉴定意见,证明孙某在离婚前半年有大额异常转账。孙某未出庭,仅提交书面答辩状,否认隐匿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转账记录的关联性,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存款分割的约定;二、孙某向吴某支付隐匿财产对应的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对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严厉制裁。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认定证据,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隐蔽手段侵害配偶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