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存款平分。2023年,冯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一笔50万元的夫妻共同存款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在离婚协议中刻意隐瞒该笔财产,构成恶意隐匿。冯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该笔遗漏财产。胡某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已过诉讼时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笔资金性质认定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涉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务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冯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转账记录及录音资料(视听资料),证明被告在离婚前转移资金的事实。被告胡某某提交了个人资产证明及证人证言,试图证明款项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视听资料的提取程序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据采信标准。法院强调,即便存在疑似隐匿行为,若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存在恶意隐匿故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不公开开庭审理体现了对家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平衡了司法公开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