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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何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系夫妻,何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若因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需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婚后,何某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且被证实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周某某遂起诉离婚并依据协议条款主张损害赔偿。何某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抗辩,认为协议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背景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过错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与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诉讼程序。原告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何某某与他人交往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何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何某某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过错证据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二、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协议过错赔偿条款的效力边界,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无过错方权益救济。裁判启示在于,即便在涉军离婚案件中,若存在法定过错且协议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仍应支持无过错方的合理损害赔偿请求,彰显公平正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