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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何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军人)与被告何某某婚后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后债权人起诉二人,法院判决二人连带清偿。陈某某履行后诉何某某追偿。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何某某承担”条款是否仅具内部效力,能否对抗外部债权人及在内部追偿中的适用性。何某某主张该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完全由其负责,但陈某某认为该约定未通知债权人,对外无效,对内则构成何某某违约。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某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债权人胜诉判决书及付款凭证;被告何某某提交视听资料(双方协商录音),试图证明债务性质为个人债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证据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在双方内部有效;二、被告何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的区分。虽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但在夫妻内部追偿中可作为确定责任分担的依据,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稳定性的保护及契约精神的尊重。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