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朱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5月,朱某在哺乳期发现怀孕,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遂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由朱某抚养,于某支付抚养费。协议签署后,于某以朱某隐瞒重大健康状况及协议中关于“若女方再婚则抚养权变更”的条款显失公平为由,诉请法院重新划分抚养权并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附条件抚养权变更条款的效力认定,以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法定优先原则与意思自治的边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孕期敏感信息,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包括诉前调解阶段,但因分歧较大转入正式审判。原告提交离婚协议书原件、医院孕检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隐瞒病情及协议签订时的胁迫情形;被告提交日常照顾子女的视频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其具备最佳抚养条件。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离婚协议书》中“若女方再婚则抚养权变更”条款无效;二、婚生女由朱某继续抚养,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三、驳回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限制一方再婚或基于特定身份状态变更抚养权的条款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意思自治不得突破法律强制性规定,哺乳期子女抚养权判定需综合考量儿童权益,而非单纯依据协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