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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胡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了一笔位于某地的商铺租金收益,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且被告存在故意隐瞒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原告主张该笔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依据被告的过错行为主张损害赔偿。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收益,与原告无关,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一审书面审理程序。原告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租金转账记录,并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名下账户明细。被告提交了商铺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作为抗辩证据。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该租金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被告是否存在隐匿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胡某某向原告谭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一万元;三、驳回原告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已签署离婚协议,受害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结合哺乳期保护与过错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警示当事人应诚信履行财产披露义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