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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徐某系夫妻,徐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刘某发现该笔存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遂起诉要求分割。徐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且因涉军身份及隐私,反对公开审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与分割,以及涉军婚姻中财产分割的特殊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刘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单作为书证,证明存款存在及形成时间;徐某提交了部分消费凭证,主张款项已消耗。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该笔资金在离婚协议签署前的状态及流向。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该笔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徐某向刘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无其他争议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双方分担。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另行主张分割。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涉军婚姻及家庭隐私的保护,通过不公开审理与调解方式,平衡了财产权益保护与军人隐私、家庭和谐之间的关系,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