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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诉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董某与徐某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徐某承担,子女由董某抚养。离婚后,徐某未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导致债权人向董某追索。董某遂起诉要求徐某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离婚后财产债务纠纷,因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案情敏感。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权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董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证明徐某违约的视听资料(双方沟通录音),主张徐某未履行债务承担义务。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无力偿还。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某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其承担的约定有效;二、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董某支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XX万元;三、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剩余财产分割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双方的约束力,即使债权人未同意,内部约定依然有效。同时,体现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隐私保护及不公开审理原则的严格适用,兼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