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申请执行彭某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彭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子女由彭某某抚养,冯某某享有探视权,并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及交接地点。离婚后,彭某某多次无正当理由阻挠冯某某行使探视权,甚至通过剪辑视频歪曲事实,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冯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彭某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涉及涉外因素,且争议焦点集中于子女抚养安排中的探视权执行难题,双方对探视细节存在较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原件、多次尝试探视被拒的录音及视频资料(视听资料),以及双方沟通记录。被告彭某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生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遂进入判决程序。
判决结果
原告冯某某在庭审后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涉及子女探视权的家事案件中,若当事人自愿和解或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避免了判决执行难的问题,有利于缓和家庭矛盾,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