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沈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与沈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外巨额债务,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某净身出户,所有债务由焦某某承担,但实际财产仍由沈某某控制。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责任。沈某某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实则维持虚假婚姻状态以规避执行。焦某某在诉讼中主张该离婚系恶意串通逃债,沈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背景下,一方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因涉及家庭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焦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曾共谋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沈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否认过错。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协议与债务产生的时间关联性,以及财产实际归属情况,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准予焦某某与沈某某离婚;三、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焦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逃债行为虽不直接导致离婚无效,但构成对配偶权益的严重侵害,可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裁判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婚姻制度规避法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与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