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韩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发现韩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谭某某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因韩某某存在重大过错,主张损害赔偿。韩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谭某某,但谭某某自愿放弃。因涉及军人婚姻及隐匿财产,双方争议较大,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及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谭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房产取得时间及隐匿事实。被告韩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证人证言,主张房产归属。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登记时间及资金来源,对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谭某某享有60%份额,韩某某享有40%份额;二、驳回谭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存在军人婚姻特殊背景,也不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同时,法院对损害赔偿请求的审慎支持,体现了过错认定需严格遵循证据规则,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