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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李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由李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约定“若子女教育、医疗等大额支出超出常规范围,由双方协商分担”。2023年,子女因突发重病产生高额医疗费及私立学校学费,朱某拒绝按李某主张承担全部额外费用,认为协议中“协商分担”意味着需双方达成一致方可执行,且其已尽到基础抚养义务。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支付拖欠的额外费用共计5万元。双方对“大额支出”的定义及“协商分担”的具体履行方式存在重大分歧,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子女抚养费的追加标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其已履行约定义务;被告李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据及私立学校学费发票,证明额外支出的真实性与必要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额外支出是否属于“超出常规范围”以及“协商”机制是否已穷尽。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某支付子女额外教育及医疗费用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某负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在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对“大额支出”及“协商分担”应作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裁判启示在于,父母不得以协议约定不明为由拒绝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支出合理性进行裁量,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