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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于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曹某某与于某某婚后感情渐淡,双方于2022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但未明确提及离婚损害赔偿。2023年,曹某某发现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与他人同居的重大过错行为,遂起诉要求于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于某某辩称离婚协议已对财产进行最终分割,视为双方对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所有权利义务已达成一揽子解决,曹某某无权再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概括性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涵盖了对法定过错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曹某某提交于某某与他人同居的聊天记录、照片及酒店开房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其存在法定过错。于某某提交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过户凭证,主张协议效力涵盖全部争议。双方围绕协议条款解释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因协议签署而消灭展开举证质证。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某某同意向曹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双方确认除上述款项外,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其他权利义务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概括性财产分割条款不当然免除一方因重大过错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若协议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仍有权依法主张,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及对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