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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徐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王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隐匿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王某某主张该房产应依法分割,并要求徐某某承担因隐匿财产导致的少分或不分后果。徐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资产的追索权。此外,王某某提交证据证明徐某某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进一步加剧了财产分割的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家庭暴力报警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房产归属及被告过错。被告徐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且双方已达成终局性分割约定。双方围绕房产性质认定、离婚协议效力范围及家庭暴力对财产分割的影响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并对关键证据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及家庭暴力情节,判决该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的一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87条、第109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了家庭暴力在财产分割中的考量因素,对维护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