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赵某离婚协议违约案
案件事实
孙某与赵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2023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赵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赵某不得阻挠孙某探视。离婚后,赵某以孩子尚处哺乳期、需稳定环境为由,多次拒绝孙某探视,甚至搬离原住址以躲避。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并强制履行。赵某辩称孩子未满两周岁,依据法律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且其拒绝探视系出于保护幼儿身心健康,并非恶意违约。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探视条款在涉孕期/哺乳期特殊背景下的履行边界及违约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后,孙某不服提起上诉,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孙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调解记录,证明赵某存在恶意阻挠探视的行为;赵某则提交了儿科医生出具的关于幼儿近期健康状况的说明及证人(邻居)证言,主张其拒绝行为具有正当性。双方围绕探视权行使的具体方式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孙某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禁止赵某在任何情况下拒绝探视”的表述,改判孙某享有每月两次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二、第四个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赵某应予以配合;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哺乳期子女抚养纠纷中,探视权的行使需兼顾幼儿身心健康与父母情感需求。法院在尊重离婚协议效力的同时,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探视方式进行了精细化裁量,为平衡离异父母探视权与幼儿特殊保护期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