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诉赵某某涉外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徐某某(中国籍)与赵某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子女由徐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同时约定赵某某需在一年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赵某某长期拖欠抚养费,且拒绝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导致徐某某独自承担育儿压力及经济负担。徐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支付拖欠抚养费并履行房产过户义务。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子女抚养安排及财产分割履行成为核心争议点,赵某某以居住国外为由抗辩无法及时回国办理手续。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徐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催款记录,证明赵某某违约事实。赵某某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证人证言,辩称因签证及疫情原因客观上无法回国,并非恶意违约,并申请延期履行。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因素对协议履行实际障碍的影响,组织双方就探视权行使方式及房产过户的具体操作路径进行质证与协商。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同意通过公证委托方式,由徐某某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赵某某需配合提供所需身份文件;赵某某每月探视子女一次,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徐某某予以协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处理涉外离婚协议履行中的实际障碍。法院未机械判决强制履行,而是通过调解创新履行方式(公证委托),既保障了非涉外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涉外方的客观困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化解纠纷与柔性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