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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陆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陆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生意并产生大额债务。为逃避对麻某的债务清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陆某,全部债务由陆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行为构成“假离婚真逃债”。离婚后,陆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反而将名下财产转移。麻某发现后,以第三人身份申请强制执行陆某在离婚协议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案件审理中,需查明该离婚协议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及涉家庭暴力情节对财产分割公平性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公开开庭审理。麻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提交了双方离婚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陆某在离婚后短期内转移资产及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的主观故意。陆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形成的完整链条,结合双方离婚前后的资金流向,认定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陆某单方承担的条款无效,该笔债务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陆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麻某清偿债务本金及利息,麻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合法手段。法院通过审查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穿透形式上的离婚协议,认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条款无效,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守。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