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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江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与被告江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江某抚养,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约定江某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离婚后,江某未按约履行房产过户义务,且长期阻挠朱某探视子女,甚至擅自变更孩子居住地以切断联系。朱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探视权具体方案,并责令江某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助义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的履行及探视权的实际保障,涉及家庭隐私与未成年人利益平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纠纷,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审理前经诉前调解程序,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调解,转入正式审判。原告朱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微信聊天记录及一段记录江某拒绝探视并转移孩子住所的视听资料,用以证明被告违约及阻碍探视的事实。被告江某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探视方式不当影响孩子生活,提交了学校老师的证言及日常作息记录作为抗辩证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支持原告朱某关于探视权的诉请,明确每月第二、四周周末可探视子女一次;二、部分支持原告朱某关于房产过户的诉请,判令被告江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协助义务的可诉性,强调探视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要机制。法院在保护隐私前提下,通过细化探视方案平衡双方利益,为类似家事纠纷中协议履行与子女权益保护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