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申请执行韩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韩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名下某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由韩某某暂住至子女成年。离婚后,韩某某未按约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并擅自将该房屋抵押借款。谭某某认为韩某某行为严重损害子女权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确认房产归属并责令韩某某配合过户。韩某某辩称其暂住权受协议保护,且抵押行为系为家庭债务清偿,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暂住至成年”条款的解释及房屋处分权的限制,涉及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落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家庭内部矛盾,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审理。执行过程中,谭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原件、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及子女出生证明等电子数据与书证,证明韩某某违约及侵害子女权益的事实。韩某某提交了借款用途说明及居住现状照片,主张其享有合法居住权。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调解,重点审查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子女利益保障。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韩某某同意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谭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未成年子女名下;谭某某放弃要求韩某某立即腾退房屋的请求,确认韩某某享有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的居住使用权;韩某某承诺在产权变更期间不得再对该房屋进行抵押、出售等处分行为。双方签字确认后,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的执行边界,平衡了监护人居住权与子女财产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对于附条件的财产分割条款,应严格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防止父母一方滥用权利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为类似家事案件执行提供示范。